主旨:自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年十月十四日止,印尼勞工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者,健康檢查項目增列傷寒檢查,詳如公告事項。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勞工於申請入國簽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附傷寒症狀問診結果;傷寒症狀問診,至少應包括發燒、腹痛、腹瀉等症狀。出現傷寒相關症狀者,得不予核發入國簽證。
二、旨揭勞工於辦理入國後三日內之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增列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發燒者加驗血液培養。傷寒檢查結果表參考格式如附件。傷寒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三、再入國工作之印尼勞工,檢具我國指定醫院入國日前三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證明者,得免辦理入國簽證健康檢查及入國後三日內健康檢查。前述健康檢查證明,其檢查項目免驗傷寒檢查。但須於入國後補做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並將結果送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以利核發聘僱許可。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告網頁
http://www.cdc.gov.tw/ct.asp?xItem=30440&ctNode=1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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